政府公报
辽农机〔2023〕24号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2023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做好即时比分保护性耕作实施工作,促进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2023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辽宁省财政厅? ??
2023年2月16日? ??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2023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高质量完成2023年度保护性耕作目标任务,按照《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印发2023年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技术指引的函》和《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结合即时比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循序渐进、扩面提质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通过政府与市场两端发力,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科技支撑与主体培育并重,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并举,稳产丰产与节本增效兼顾,技术创新与机制创新并行,在即时比分适宜区域稳步有序扩大实施面积,持续增强黑土地保护效果,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区域
全省保护性耕作任务面积1300万亩,鼓励各市在计划任务面积基础上增加实施面积。新建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县3个,总量达到17个(见附件1);建设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县级应用基地74个、乡级应用基地212个(见附件2、3)。
以玉米为重点,兼顾大豆、杂粮、杂豆、油菜、麦类、花生等作物,在全省适宜区域(见附件4)大力推进实施保护性耕作。各市要注重循序渐进、稳中求进,稳步有序扩大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逐步提升作业质量。
三、主要技术模式和技术质量要求
(一)主要技术模式
根据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和地理特点,主要推广三种技术类型的6种技术模式。
1.秸秆大量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技术类型
(1)秸秆大量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均匀覆盖地表。春季播种前或播种的同时进行秸秆归行处理,将播种带秸秆集中到休闲带后,在播种带上进行免耕播种作业;也可不进行任何整地作业,直接进行免耕播种作业。
(2)秸秆大量覆盖还田少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均匀覆盖地表。秋季秸秆还田后或春季播种前对播种带上面的秸秆或根茬进行简单处理后,进行少耕播种作业;也可进行苗带整地播种联合作业。
2.秸秆部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技术类型
(1)秸秆部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部分秸秆,丘陵坡耕地也可整秆覆盖地表越冬。春季播种前或播种的同时进行秸秆归行处理,将播种带秸秆集中到休闲带后,在播种带上进行免耕播种作业;也可不进行任何整地作业,直接进行免耕播种作业。丘陵坡耕地可采用满足作业要求的小型机具直接进行免耕播种作业。
(2)秸秆部分覆盖还田少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部分秸秆,丘陵坡耕地也可整秆覆盖地表越冬。秋季秸秆还田后或春季播种前对播种带上面的秸秆或根茬进行简单处理后,进行少耕播种作业;也可进行苗带整地播种联合作业。丘陵坡耕地可采用满足作业要求的小型机具进行少耕播种作业。
3.秸秆少量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技术类型
(1)秸秆少量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少量秸秆或根茬,丘陵坡耕地也可整秆覆盖地表越冬。不进行任何整地作业,直接进行免耕播种作业。丘陵坡耕地可采用满足作业要求的小型机具直接进行免耕播种作业。
(2)秸秆少量覆盖还田少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少量秸秆或根茬,丘陵坡耕地也可整秆覆盖地表越冬。秋季秸秆还田后或春季播种前对播种带上面的秸秆或根茬进行简单处理后,进行少耕播种作业;也可进行苗带整地播种联合作业。丘陵坡耕地可采用满足作业要求的小型机具进行少耕播种作业。
(二)技术质量要求
行动计划明确的保护性耕作是指以农作物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耕作技术。符合行动计划技术要求的保护性耕作应在地表有一定量秸秆或根茬(以下简称秸秆)覆盖,且进行免(少)耕播种作业。免耕播种要求前茬作物收获后至播种作业完成,除深松作业和播种开沟作业动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动土作业;少耕播种要求播种作业前或播种作业时可采取条耕(旋)、浅耕、灭茬或耙(碎)混等方式进行耕整地或秸秆处理作业,少耕播种方式土壤耕作强度应比传统耕作方式要小。高质量保护性耕作应做到“多覆盖、少动土”,尽可能增加秸秆覆盖,减少土壤扰动。各地可结合区域土壤、水分、积温、经营规模、秸秆其他用途需求量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形成并完善本地区具体技术模式,不搞“一刀切”,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对于高纬度冷凉地区、土壤黏重区、低洼易涝区和丘陵半山区域,可采取条带耕作、秸秆覆盖垄作、灭茬、浅耕、耙(碎)混等耕整地方式配套苗期深松、中耕、秸秆归行等措施的技术模式,以提高地温,确保出苗质量。要引导实施主体在保障稳产丰产前提下,更加积极主动、规范科学的应用保护性耕作技术,持续增强黑土地保护效果。
四、扶持政策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实施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土地经营者(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二)资金支持
中央财政从现有渠道安排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主要用于支持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和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结合各市2023年指导性计划任务(见附件5)、以前年度资金结转及资金缺口情况切块下达到市。各市要用足用好本地区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统筹,确保专款专用,将以前年度结转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2023年度项目任务实施,充分调动实施主体积极性,推动高质量完成本年度任务面积。省将根据各市及县(市、区)实际验收合格面积统筹安排下年度补助资金。
(三)实行差异化作业补助
1.划分依据。保护性耕作的秸秆覆盖还田环节按照播种前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档是秸秆少量覆盖还田,收获后地表留有根茬,秸秆覆盖率在30%以内;第二档是秸秆部分覆盖还田,秸秆覆盖率在30%—60%之间;第三档是秸秆大量覆盖还田,秸秆覆盖率达到60%及以上。
2.补助标准。积极推进“高质多补”,确保既平稳有序扩大面积,又突出高标准高质量实施。前茬作物为玉米时,差异化补助按照播种前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分为3档,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第一档标准对应作业补助不高于38元/亩,第二档不高于58元/亩,第三档不高于90元/亩。各市可以此为参考,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玉米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作业综合成本、秸秆离田收益和技术应用基础等实际情况,在确保实施质量、资金安全及使用效益前提下,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分档作业补助具体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激发实施主体和农民作业积极性,鼓励高质量高水平技术应用。前茬为大豆、杂粮、杂豆、油菜、麦类、花生等作物时,由于秸秆量相对较小,其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标准,可不参照玉米各档秸秆覆盖要求,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秸秆覆盖具体要求,实施差异化补助或单一档补助。
(四)支持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
1.建设要求。基地应相对集中,原则上县、乡、村三级基地单个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亩、200亩、50亩,积极推进区(抚顺、本溪、丹东、盘锦4市)实施区域可适当降低基地面积标准,基地面积应达到正常标准的60%以上(分别达到600亩、120亩、30亩),必须全部为自有或流转土地。原则上基地内上茬和当茬种植作物应为玉米,基地在秸秆覆盖上应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原则上应以秸秆大量覆盖还田(覆盖率60%以上)为主。县、乡级基地建设标准(见附件6、7),村级基地建设标准由各市具体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合理建设县、乡、村级基地,应兼顾作业任务、实施质量、区域布局、乡村数量、适宜规模和生产需求等,通过政策连续支持,引领域内高标准高质量保护性耕作应用和发展,带动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稳步扩大,实施质量逐步提升。县级基地须经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乡级基地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村级基地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定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2.补助金额。高标准应用基地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上限为200元/亩,每个县、乡、村级基地资金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4万元、1万元,其中均包含技术支撑费,每个县、乡、村级基地分别按照上限5万元、1万元、0.25万元的标准合理安排使用补助资金,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或基地实施主体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签订合同等方式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在基地开展对比试验、数据监测以及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示范、基础研究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高标准基地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整体推进建设
1.建设要求。进一步强化示范带动效果,支持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推进整县、整乡、整村建设。通过连续3年实施,县、乡、村域内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占比原则上分别达到县、乡、村域内适宜区域的50%、60%、70%以上。
2.补助标准。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整体推进县、乡、村范围内实施的保护性耕作,中央财政资金作业补助标准可在各市确定的各档作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五、实施程序
(一)任务落实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年度工作方案,逐级分解下达目标任务,自上年度秋季收获开始至本年度春耕生产前将保护性耕作作业面积和高标准应用基地落实到具体实施主体、农户和地块。实施主体在自有耕地(流转耕地)实施作业的,应具有自有耕地或流转耕地的有效凭证;实施代耕作业的,代耕对象要对实施主体实施的作业面积、作业质量和作业价格等情况以有效方式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二)核实验收
1.全面核实验收。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核实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作业质量标准和方法要求,在春季播种结束后,即可组织开展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全面核实验收。保护性耕作作业后能否达到补助标准以及差异化补助的档次,由秸秆覆盖率来决定。考虑到目前播种机作业时前置摄像头测定秸秆覆盖率相对容易,2023年仍采用播种作业前秸秆覆盖率作为补助判定主要标准。实施主体作业结束后,应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申请材料,内容包括:自有耕地(流转耕地)有效凭证、作业验收有效凭证等。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不予组织核实验收。
2.确保监管质量。各地应加快作业监测设备及平台建设步伐,提高各地信息化作业监测设备安装比例,将其作为作业补助核实验收判定的主要依据,力争在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化远程监测全覆盖。进一步提升信息化作业监测设备判定标准的一致性和核验工作的高效性。对于未安装监测设备的作业地块采取人工或第三方进行核验,确定能否达到补助标准及补助档次。县、乡、村级高标准应用基地保护性耕作作业机具必须安装作业监测设备及平台,将其作为项目核实验收判定的主要依据。要健全信息化远程监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程序和内容,确保应用效果安全可靠、真实有效。各县(市、区)要建立专门的补助工作实施档案,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化平台数据等要完整齐全,留存备查;要做好高标准应用基地技术支撑服务费相关支出的合同、影像资料、监测和研究成果等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三)资金兑付
补助资金实行“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完成项目核查验收并履行相关手续提出资金兑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足额兑付补助资金。
六、实施进度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组织落实保护性耕作实施区域、面积、地块和高标准应用基地,确认实施主体,组织开展秸秆覆盖还田作业、保护性耕作作业机具配备、检修调试、远程监测终端设备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及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2023年7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确定高标准应用基地,逐级建立台帐,完成作业合同和高标准应用基地合同签订等工作。组织开展春季免(少)耕播种作业,完成作业补助项目验收、高标准应用基地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提出补助资金调整需求。
(三)2023年9月30日前,县级财政部门完成作业补助和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兑付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负责同志牵头的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建立政府主导、上下联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23年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主推技术模式、实施面积、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安排、整体推进工作安排、补助标准、实施进度和保障措施等。各市是保护性耕作(包括作业补助和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实施监管主体,强化全过程监管,负责对县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调度、督导检查和指导服务,推动将保护性耕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督办事项,健全责任体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县(市、区)是保护性耕作(包括作业补助和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实施责任主体,对本地保护性耕作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实施作业,做好技术指导、面积和质量核查、补助标准核定、资金兑付等工作,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市实施方案在下发实施前要与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充分沟通,各市、县(市、区)实施方案要于2023年3月20日前分别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县级层面要推动政府负责同志每年春播前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动员各相关部门和乡村干部力量,务实解决秸秆留地难等保护性耕作提质扩面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平衡好秸秆留地覆盖保土需要和秸秆饲用等需求矛盾。
(二)加强政策协同。加强与黑土地保护工程、秸秆综合利用、农机深松整地等有关政策的衔接配合,推动政策同向用力、整体联动,厘清不同政策实施边界和范围,适宜区域要严格按照行动计划明确的保护性耕作定义开展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保护性耕作任务面积、补助资金、基地建设安排要向黑土地保护工程明确的典型黑土县和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县、乡、村倾斜,优先足额保障黑土地保护工程明确的典型黑土县和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县、乡、村需求基础上,将更多适宜保护性耕作区域纳入行动计划实施范围。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作用,优先满足保护性耕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需求,提高高性能免耕播种机补贴标准,为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提供装备保障。
(三)加强技术服务。省农业农村厅完善了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见附件8),各地也要建立完善保护性耕作专家服务队伍,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合理衔接前后作业环节技术应用,加强各级各类技术培训工作,强化跟踪指导服务,提高作业质量,确保播种质量和出苗率。鼓励同一地块技术应用连续实施,提升实施质量和应用效果。要不断壮大农机作业服务主体,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开展作业,提高机具装备使用效率,扩大技术应用面积。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各环节风险防控,严格实施过程管理,坚决防止虚报补助作业面积、降低作业标准、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发生,省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规范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持续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政策宣讲,做到实施区域全覆盖,促进技术和政策进村入户,激发调动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开展保护性耕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保护性耕作实施中的基层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采取多种形式对保护性耕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推广应用先锋人物进行宣传表扬,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联合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于2023年10月10日前报送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兑付情况及下年度安排计划,于11月20日前报送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年度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
联系电话: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生产管理处 024—23448718
附件:1.2023年全省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县名单
2.2023年全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计划建设表
3.2023年全省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计划建设表
4.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适宜实施县名单
5.2023年全省保护性耕作指导性计划表
6.辽宁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7.辽宁省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8.辽宁省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1
2023年全省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县名单
地 区 | 续建整体推进县名单 | 新建整体推进县名单 |
沈阳市 | 新民市、法库县、沈北新区 | |
大连市 | 庄河市、金普新区 | |
锦州市 | 义县、黑山县、北镇市 | |
阜新市 | 阜蒙县、彰武县 | |
铁岭市 | 昌图县、开原市、西丰县 | |
朝阳市 | 凌源市、北票市、喀左县 | 双塔区 |
附件2
2023年全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应用基地计划建设表
地 区 | 县(市、区) | 县级基地计划建设数量(个) |
沈阳市 | 于洪区 | 1 |
沈北新区 | 3 | |
苏家屯区 | 2 | |
辽中区 | 2 | |
大连市 | 庄河市 | 4 |
普兰店区 | 2 | |
瓦房店市 | 2 | |
金普新区 | 3 | |
鞍山市 | 岫岩县 | 2 |
抚顺市 | 抚顺县 | 1 |
新宾县 | 2 | |
本溪市 | 本溪县 | 2 |
丹东市 | 东港市 | 1 |
凤城市 | 1 | |
锦州市 | 黑山县 | 1 |
北镇市 | 1 | |
义县 | 1 | |
阜新市 | 阜蒙县 | 1 |
彰武县 | 4 | |
铁岭市 | 铁岭县 | 3 |
开原市 | 3 | |
昌图县 | 12 | |
调兵山市 | 1 | |
清河区 | 1 | |
朝阳市 | 北票市 | 2 |
凌源市 | 9 | |
喀左县 | 3 | |
双塔区 | 1 | |
龙城区 | 2 | |
葫芦岛市 | 南票区 | 1 |
合计 | 74 |
附件3
2023年全省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应用基地计划建设表
地 区 | 乡级基地计划建设数量(个) |
沈阳市 | 24 |
大连市 | 20 |
鞍山市 | 5 |
抚顺市 | 20 |
本溪市 | 0 |
丹东市 | 5 |
锦州市 | 11 |
营口市 | 2 |
阜新市 | 22 |
辽阳市 | 16 |
铁岭市 | 41 |
朝阳市 | 35 |
盘锦市 | 1 |
葫芦岛市 | 10 |
全省合计 | 212 |
附件4
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适宜实施县名单
(一)沈阳市:浑南区、苏家屯区、铁西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
(二)大连市: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区、金普新区。
(三)鞍山市:海城市、台安县、千山区、岫岩县。
(四)抚顺市: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东洲区、顺城区。
(五)本溪市:本溪县、桓仁县、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高新区。
(六)丹东市: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振安区。
(七)锦州市: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松山新区。
(八)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
(九)阜新市: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细河区。
(十)辽阳市:辽阳县、灯塔市、文圣区、太子河区。
(十一)铁岭市: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清河区、银州区。
(十二)朝阳市: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龙城区、双塔区。
(十三)盘锦市:盘山县。
(十四)葫芦岛市: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南票区。
附件5
2023年全省保护性耕作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万亩
地 区 | 计划面积 |
全省合计 | 1300 |
沈阳市 | 225 |
大连市 | 57 |
鞍山市 | 75 |
抚顺市 | 13 |
本溪市 | 7 |
丹东市 | 11 |
锦州市 | 185 |
营口市 | 14 |
阜新市 | 190 |
辽阳市 | 38 |
铁岭市 | 240 |
朝阳市 | 175 |
盘锦市 | 3 |
葫芦岛市 | 67 |
附件6
辽宁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质量,县级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择优确定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县级应用基地建设。实施建设主体须具备与建设要求相应的作业、技术等能力和条件。
二、建设规模
基地应相对集中,实施面积不少于1000亩,积极推进区(抚顺、本溪、丹东、盘锦4市)实施区域可适当降低基地面积标准,基地面积应达到正常标准的60%以上(达到600亩),必须全部为自有或流转土地。要保障应用基地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同一地块技术应用再连续实施3年以上。
三、技术应用
原则上基地内上茬和当茬种植作物应为玉米,基地在秸秆覆盖上应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原则上应以秸秆大量覆盖还田(覆盖率60%以上)为主。鼓励多采取免耕播种方式,免耕播种应不少于基地面积的30%。
四、技术保障
以省、市科研和推广单位为依托,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路线、指导应用、技术培训、宣传引导、应用效果监测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加强对基地的技术指导,实行基地“1+1+2”技术指导方式,即每个基地配备1个技术支撑单位,1位技术指导专家,每位专家每年至少2次赴基地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五、建设目标
1.建立完善的技术应用体系。明确适宜本区域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引领区域技术进步。
2.建立完善的技术监测体系。持续开展耕地理化、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病虫草害、机具装备及技术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试验工作,促进区域技术模式和技术应用优化升级。
3.建立完善的创新研发机制。结合自然条件、土壤条件、种植模式等实际情况,开展不同技术模式比对试验、技术筛选和技术研发,提高本区域高标准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开展基础性、关键性、长远性技术研究,逐步建立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
4.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打造集成果展示、指导培训、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基地,引领县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附件7
辽宁省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质量,乡级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选择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承担乡级应用基地建设。实施建设主体须具备与建设要求相应的作业、技术等能力和条件。
二、建设规模
基地应相对集中,实施面积不少于200亩,积极推进区(抚顺、本溪、丹东、盘锦4市)实施区域可适当降低基地面积标准,基地面积应达到正常标准的60%以上(达到120亩),必须全部为自有或流转土地。要保障应用基地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同一地块技术应用再连续实施3年以上。
三、技术应用
原则上基地内上茬和当茬种植作物应为玉米,基地在秸秆覆盖上应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原则上应以秸秆大量覆盖还田(覆盖率60%以上)为主。鼓励多采取免耕播种方式,免耕播种应不少于基地面积的30%。
四、技术保障
以省、市、县级科研和推广单位为依托,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路线、指导应用、技术培训、宣传引导、应用效果监测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加强对基地的技术指导,实行基地“1+1+2”技术指导方式,即每个基地配备1个技术支撑单位,1位技术指导专家,每位专家每年至少2次赴基地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五、建设目标
1.完善技术应用。明确适宜本区域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
2.完善技术监测。持续开展耕地理化、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病虫草害、机具装备及技术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试验工作,优化技术措施,提升实施效果。
3.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打造集成果展示、指导培训、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基地,示范带动乡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附件8
辽宁省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顾 问:李天来 中国工程院院士、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徐振兴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研究员
李洪文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一、专家组成员
组 长:孙占祥 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
副组长:张旭东 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研究员
成 员:汪景宽 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解宏图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所研究员
孙文涛 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
白 伟 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
张 旭 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研究员
王 伟 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栾军波 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高希君 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研究员
董怀玉 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
安鹤峰 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专家组下设秘书处,负责协调和联络等日常工作。
秘书长(兼):安鹤峰 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二、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省内外保护性耕作技术发展情况,提出技术和政策建议。
(二)为即时比分保护性耕作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实施、考核评估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三)开展即时比分保护性耕作技术攻关研究、模式探索、试验示范、指导培训等工作。
(四)指导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县及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
(五)承担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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