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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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机管发〔2023〕2号


关于转发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
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鞍山市、抚顺市、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推进辽宁省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节省能源资源费用,2021年8月出台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公节组〔2021〕1号),标志着即时比分公共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正式启动。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分析诊断、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确定等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并取得合理利润的商业合作模式。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合同能源管理类型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设备租赁型以及混合型。
  鉴于合同能源管理中能源费用托管类型相对其他类型在全过程运行环节中责任义务划分更加明确清晰,合同签订执行操作更加快捷便利的特点,国家三部门给出侧重于鼓励和支持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类型指导意见。现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国管节能〔2022〕287号)转发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认真抓好推进落实。
  附件:《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国管节能〔2022〕287号)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辽宁省财政厅? ??
  2023年3月22日? ??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管节能〔2022〕287号


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
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我们制定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财政部? ??
2022年9月7日? ??


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
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发挥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模式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义
  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能够提供用能状况诊断、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称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近年来,部分地方开展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创新节能服务模式,降低了节能改造资金投入,提升了节能专业化水平,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公共机构是能源资源节约的重要领域之一,目前还存在着市场化机制运用不充分、节能改造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投入等问题。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利用,以消耗减量实现碳排放降低;有利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运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资源保障支出,减轻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有利于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引入节能专业化服务,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
  二、因地制宜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对于列入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所在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基准值的,或者空调、照明等主要用能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公共机构,适宜优先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开展节能改造,切实降低能耗水平。
  对于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个区域集中办公,或者虽然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适宜利用集中打包的方式形成托管项目,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切实发挥规模效应。
  对于新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改造的,适宜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纳入整体设计方案统筹考虑,鼓励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和碳排放量。
  三、规范有序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一)前期评估。公共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以托管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为边界,对能耗水平进行诊断分析,并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确定能源基准。既有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建筑用能设备设施、用能时段、用能人数、能源价格变化等因素,根据项目实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运维数据进行确认;新建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建成情况进行模拟测算。公共机构要对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明确托管范围、托管期限、托管费用、节能目标等。
  (二)组织采购。公共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托管项目政府采购。一般情况下,托管项目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托管费暂估价(可根据托管期限内各项能源资源及运行管理相关费用的总支出估算得出)作为最高限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公共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能源基准、节能目标、奖惩条件等,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经济性和先进性。
  (三)合同签订。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托管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可以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中的合同格式,具体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期限、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
  (四)组织实施。托管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要确保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合同生效后及时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运维管理。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公共机构要定期掌握用能设备设施运维状态、各项能耗及能源资源费用等项目运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五)项目调整。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如果托管项目边界范围、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六)后期评估。项目托管期限届满前1个月,节能服务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托管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七)资产管理。项目托管期间,公共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用能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项目托管期限届满,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归属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八)费用结算。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托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公共机构按照托管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托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
  四、切实保障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指导和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二)强化示范引领。省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总结已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公共机构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选取一批节能空间大的公共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将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评价考核,突出鼓励导向。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政策宣传,解读相关制度标准。及时发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相关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案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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