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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辽环发〔2023〕8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贯彻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结合即时比分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2.一文读懂《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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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6日? ??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提高精准执法监管水平,充分发挥守法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贯彻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
  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将违法查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严格依法履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各类现场执法检查活动。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指导帮助加强环境管理,推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原则。对正面清单企业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并通过公开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力对即时比分正面清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举报投诉,当事人举报投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鼓励探索对清单内企业依法监管履职无责制度。
  鼓励即时比分企业主动申请纳入正面清单评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清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正面清单是指本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调整,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推行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含建设项目)名录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即时比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重大工程项目开展正面清单纳入、公示、调整等管理。
  第五条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即时比分正面清单监管制度,并对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正面清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含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示、调整、备案、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将正面清单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细化、落实相关监督执法和激励措施。

第二章 正面清单的确定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主动申请纳入正面清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准后应将其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一)生态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生态环境责任落实到位;
  (二)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稳定运行,污染物总量及浓度均达标排放;
  (三)环境守法状况良好,3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四)1年内开展过现场或者非现场执法检查的;
  (五)依法编制、更新生态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存在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3年内未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六)不存在居民群访、集访或者信访积案的;
  (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第七条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优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一)重大科研及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包括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相关领域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及地区守法良好的支柱企业;疫情防控急需的疫苗、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企事业单位;
  (二)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三)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
  (四)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国家和地方重点交通基建、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及扶贫工程项目;
  (五)重点领域企业,包括汽车制造、铁路、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清洁能源开发等行业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零部件、特殊材料等位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节点企业;
  (六)被评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级、B级与绩效引领性的企业;
  (七)其他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控数据稳定达标,一年内在线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95%以上的企业;
  (八)处于重大发展阶段,包括已递交上市申请并纳入证券部门核准的,正在进行商业融资的或按照省、市两级政府发展要求进行所有制混改等情况的企业;
  (九)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过渡企业困难生产周期的大中小型环境低风险企业;
  (十)环保信用评价连续3年均评定为守信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3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且1年内未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的。
  第八条 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污水集中处理、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等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纳入正面清单。

第三章 正面清单的管理

  第九条 正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
  在正面清单正式发布、调整之前,应通过政府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对正面清单动态进行动态更新,且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集中发布本辖区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对现有的正面清单企事业单位,各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清理核实,于2023年6月1日前重新公布纳入正面清单的全部企事业单位名单,并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十条(公示内容) 正面清单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事业单位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号或排污登记编号;
  (二)正面清单有效期;
  (三)监督投诉途径,包括:投诉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社会公众对公示企业提出异议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回复投诉人并将被投诉企业移出正面清单。
  第十一条 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使用的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对设定双随机系统的,必须将正面清单企业在双随机系统中标注,随机选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0日内从正面清单中予以移出:
  (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并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因生态环境问题被当地政府或上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被列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
  (四)因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被上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纳入即时比分重点排污单位严重超标企业名单的;
  (五)未按照要求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六)被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污染事实,经查证属实的;
  (七)未按规定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的;
  (八)环保信用等级调整为失信企业及以下的;
  (九)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十)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企事业单位,如企业对被移出决定有异议,应当予以答复,对因主体灭失移出清单的企业可直接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被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存在恶意偷排、违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伪造监测数据、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环境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纳入正面清单。
  第十五条 在有效期内,正面清单内企业有权向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服务申请,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问题组织生态环境领域专家答疑解惑。正面清单有效期内,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第四章 正面清单的监督执法

  第十六条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正面清单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以非现场执法检查为主的监督执法方式,做好上下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实现监管措施一致,执法检查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除外)。
  第十七条 正面清单单位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需要赴现场的,通过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案件移送等途径发现环境违法线索需要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等非现场监管途径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可以由正面清单单位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确有必要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的,应严格履行事后报备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核查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行监测数据或者采用视频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遥测遥感、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鼓励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
  第十九条 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的;
  (二)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条 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表彰奖励、专项资金补助等激励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行财税、金融、信用评级等方面的联合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正面清单满3年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纳入下一轮正面清单,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可不予剔除正面清单(仅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非必要不实施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将执法资源集中于恶意排污、涉嫌犯罪的企业,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主观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报送、评估、通报正面清单落实情况,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畅通监督渠道,对正面清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辽环函〔2021〕129号)同步废止。
  

附件2
  

一文读懂
《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一、正面清单工作总体要求是什么?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不变、力度不减;
  ●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通过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
  二、正面清单工作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
  ●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
  ●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原则。
  三、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何?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即时比分正面清单监管制度,明确纳入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对正面清单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接受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案,并对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正面清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含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示、调整、备案、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将正面清单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落实相关监督执法和激励措施。
  四、正面清单的纳入范围是什么?
  ●对九大类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主动纳入正面清单。
  包括:重大科研及应急物资保障单位、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重点工程项目、重点领域企业、被评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级、B级与绩效引领性的企业、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及稳定达标的企业、处于重大发展阶段的企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过渡企业困难生产周期的大中小型环境低风险企业。
  ●对同时满足生态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生态环境责任落实到位等七条基本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依申请纳入正面清单。
  五、如何规范纳入发布程序?
  ●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公开正面清单企业信息;
  ●公布投诉举报途径;
  ●鼓励创新纳入和发布程序,提升纳入机制科学性和公正性。
  六、如何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正面清单有效期为3年;
  ●存在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并予以行政处罚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等十项行为之一的,由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0日内从正面清单中予以移除;
  ●被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存在恶意偷排、违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伪造监测数据、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环境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纳入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有效期内对正面清单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
  七、从哪些方面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
  ●大幅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
  ●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
  ●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除外)。
  八、如何规范现场执法检查程序?
  ●明确对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启动条件和程序;
  ●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
  ●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填报执法系统;
  ●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案件移送等途径发现环境违法线索,需要赴现场调查核实正面清单单位的,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
  ●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等非现场监管途径发现正面清单单位环境违法线索的,可以由正面清单单位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确有必要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的,应严格履行事后报备程序。
  九、如何开展非现场执法?
  ●对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
  ●对其他企业,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视频监控、用电用能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
  ●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
  十、正面清单企业激励措施有哪些?
  ●定期交流座谈,及时听取企业诉求;
  ●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行为预期;
  ●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
  ●对纳入正面清单满3年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纳入下一轮正面清单,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可不予剔除正面清单(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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