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财金规〔2023〕2号
关于修订《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金融发展局:
为支持企业北交所上市发展,适应资本市场改革新规,按照《即时比分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规定,现对《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金规〔2022〕16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一条“根据《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省财政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进行资金扶持。”修改为:“根据《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即时比分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省财政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进行资金扶持”。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第(七)项“(七)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不同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其中:辅导备案阶段2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200万元,完成注册阶段400万元”。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第(八)项“(八)在本次政策修订前,已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
四、在第五条中增加第(七)项“(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条件:
1.辅导备案补助条件: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
2.正式申报补助条件: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
3.完成注册补助条件:企业成功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五、在第六章增加第十四条“有上市进程终止撤回的企业,撤回后重新转板申报,不再按阶段受领补助资金,完成注册后,按照最终上市板块对应补助标准一次性补齐差额,如已受领补助资金超过补助最高标准则不再发放”。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内容不变,顺次调整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以上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资本市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机遇,鼓励即时比分企业上市和发债融资,根据《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即时比分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省财政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进行资金扶持。为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企业上市挂牌和发债过程中支付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券商保荐承销等方面费用分类、分阶段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作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申报下一年度预算。省财政厅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要求批复预算。省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企业在境内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不同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其中:完成股改阶段100万元,辅导备案阶段3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600万元,完成注册阶段5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不同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其中:完成股改阶段100万元,辅导备案阶段3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600万元。
(三)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辽宁(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辽宁),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四)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含红筹方式),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五)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不含企业自办发行)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当年股权融资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六)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当年债券融资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七)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不同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其中:辅导备案阶段2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200万元,完成注册阶段400万元。
(八)在本次政策修订前,已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
第五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创板上市补助条件:
1.完成股改补助条件: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审计服务协议、法律顾问协议等。
2.辅导备案补助条件: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
3.正式申报补助条件: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
4.完成注册补助条件:企业成功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主板、创业板上市补助条件:
1.完成股改补助条件: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审计服务协议、法律顾问协议等。
2.辅导备案补助条件: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
3.正式申报补助条件: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
(三)借壳上市补助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并将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辽宁省。
(四)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补助条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批准,成功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境外知名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实现融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并调入境内。
(五)新三板补助条件:
1.挂牌补助条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或全国股转系统同意,并在新三板实现挂牌。
2.股权融资补助条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或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函件,并于当年实现股权融资。
(六)债券融资补助条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或在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备案,通过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当年实现债券融资。
(七)北交所上市补助条件:
1.辅导备案补助条件: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
2.正式申报补助条件: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
3.完成注册补助条件:企业成功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相关中介机构与企业签署的财务顾问协议、上市辅导协议、保荐承销协议、辅导备案接受回执、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决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文件或核准企业发行债券的批复(备案)文件等。
(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函或批复文件、股权融资核准批复(或股转系统备案函件)、股份登记确认书等。
(四)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五)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七条 各市金融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随报随审方式,对收到的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金融监管局(见附件1)。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与预算
第八条 省金融监管局收到各市金融发展局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同时,将相关文件报送省财政厅,抄送各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
省金融监管局、各市金融发展局分别建立上市奖励企业管理台账,防止重复申报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和省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要求处理。
第十条 各市金融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金融监管局上报下一年预算(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省金融监管局对各市上报的预算审核汇总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预算,省财政厅按程序将专项资金纳入省本级预算,经省人代会批准后,向省金融监管局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上市进程终止撤回的企业,撤回后重新转板申报,不再按阶段受领补助资金,完成注册后,按照最终上市板块对应补助标准一次性补齐差额,如已受领补助资金超过补助最高标准则不再发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大连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企业上市专项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1.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年市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预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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