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即时比分??????????
2017年12月30日??????
辽宁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辽宁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全省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辽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3—2015)年》(辽政发〔2013〕41号)确定的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充分发挥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第二节 发展环境
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十三五”时期是辽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辽宁振兴发展的攻坚期。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着力鼓励创新创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推进干部作风转变,是党中央对辽宁的明确要求和殷切期望,是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目标方向与工作重点。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形成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着新的历史任务和发展机遇。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正义,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公平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第二节 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按照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符合人口结构新特点,坚守底线,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满足人民群众消费新需求的基本要求,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制度规范基本成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指 标 | 单位 | 2015年 | 2020年 |
基本公共教育 | ? | ? | ? |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 % | 97 | >97 |
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的比例 | % | 48.2 | 100 |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 % | 88.5 | 95 |
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 | % | 60 | >80 |
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 ? | ? | ? |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 万人 | 〔348.2〕 | 〔200〕 |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 % | 93 | >95 |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率 | % | 93 | 98 |
基本社会保险 | ? | ? | ?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 万人 | 1683.9 | 1698 |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 万人 | 2396.2 | 2290 |
社会保障卡发放数量 | 万张 | 2700 | 3600 |
基本医疗卫生 | ? | ? | ? |
人均预期寿命 | 岁 | 78.9 | 80 |
孕产妇死亡率 | /10万 | ≤12 | ≤11 |
婴儿死亡率 | ‰ | ≤6.5 | ≤6.3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 | ≤7.5 | ≤7.2 |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 | 12.43 | 24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隐患问题处置率 | % | - | 100 |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追溯率 | % | 90、80 | 100、100 |
基本社会服务 | ? | ? | ? |
养老床位中护理型床位比例 | % | 7.34 | 30 |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 % | 33 | 50 |
基本住房保障 | ? | ? | ? |
保障性住房覆盖率(%) | % | 21 | 23 |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 万套 | 〔95.3〕 | 〔30〕 |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 ? | ? | ? |
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 | 万 | 2068 | 2200 |
文化馆(站)年服务人次 | 万 | 1374 | 1500 |
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 | % | 99 | 99.35 |
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 | % | 99.07 | 99.42 |
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率 | % | — | 99.4 |
国民综合阅读率 | % | — | 81.7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 | % | 41.16 | 43 |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 | ? | ? |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 | 93.5 | 9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 | 100 | 100 |
残疾人康复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 | % | 80 | 80 |
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紧紧抓住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两大任务,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健全教育资助体系,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本领域服务项目共8项,具体包括:免费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寄宿生生活补助、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第一节 重点任务
——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质量提升。继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布局和建设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保证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鼓励依托幼儿园建立0至3岁早期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办园标准及装备规范,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到2020年,全省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评星定级的幼儿园达到80%。完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第二节 保障措施
——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按标准确认一批普惠性民办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落实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政府责任,保障学前教育经费的公共财政支出,以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和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资助生活困难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入园。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由公共财政和家庭合理分担机制,逐步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免费一年学前教育。完善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加强幼儿园教师、园长培养培训。第四章 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大力推动大众创业、大众创新,紧紧围绕就业创业、职业培训和劳动权益保护三大任务,加强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加强就业创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就业公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0项,具体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创业服务、就业援助、就业见习服务、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1233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第一节 重点任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统筹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开展就业形势研判、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析、企业用工调查、适龄劳动人口就业状况调查、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和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继续对零就业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政策。对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全程就业服务,对通过各类帮扶仍暂不能实现就业的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兜底安置。第二节 保障措施
——建设公共就业数据平台。完善就业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信息平台,开展大数据应用,开发决策分析系统,提升公共就业信息管理水平,实现数据由采集到应用的科学化管理。第五章 基本社会保险
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本领域服务项目共7项,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第一节 重点任务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坚持和巩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现城乡居民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健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体系,用好失业保险结余资金。修订《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适时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衔接。规范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适时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基金,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第二节 保障措施
——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金保工程二期)。依托省、市两级数据中心和电子政务网络,保证金保工程专网对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等的全覆盖。社会保障卡覆盖全省70%以上人口,在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及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实现人员基础信息、核心业务数据、主要业务系统省级集中,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业务办理实现全程信息化。全面接入全国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公共服务、决策分析等领域广泛应用。第六章 基本医疗卫生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健康辽宁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更加完善的生育政策,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健康管理普及化、健康服务多元化。本领域服务项目共21项,具体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社区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疾病应急救助、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第一节 重点任务
——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疾病防治。建立以信息化为基础的卫生保健健康管理体制,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重大疾病联防联控,做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和重点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工作。持续消除碘缺乏病,保持基本消除大骨节病状态和克山病状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继续作好鼠疫、布病、流行性出血热、手足口病、人感染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和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境外输入性传染病防治与应对准备工作,全面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能力。持续推进卫生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移动医疗应急救助东北区域中心,健全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规范慢性病防治健康科普管理,有效控制慢性病相关危险因素,实现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癌症、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疾病的有效防控。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推进卫生城镇创建等工作。第二节 保障措施
——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办好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每个乡镇(街道)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办好1个村卫生室。强化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卫生应急、疾病预防控制、血站、卫生计生监督能力建设。提高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疑难病症防治能力。支持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精神病、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加强儿童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儿科以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合理增加产床。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提升人才质量水平。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再生育技术服务。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实施国家中医药创新工程,改善国家重点中医医院设施条件,支持国家和省中医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科研机构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继续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实施中药民族药标准化行动。第七章 基本社会服务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完善社会事务管理,健全优抚安置制度。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3项,具体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老年人福利补贴、优待抚、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退役军人安置、基本殡葬服务。第一节 重点任务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优化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施托底供养。未满16周岁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完善社会救助和物价涨幅挂钩联动机制,加大分类救助力度,不断提高救助针对性和有效性。“十三五”时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平均增长7%左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年均增长7%左右。健全重特大疾病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适当扩大救助病种,逐步取消病种限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覆盖90%以上地区。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限额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比例达到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80%左右。城乡低保家庭按规定全部纳入冬季取暖救助范围。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受自然灾害影响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实施临时救助。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制,完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救助管理基础建设。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二节 保障措施
——脱贫攻坚工程。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丧失劳动力的贫困人口实施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按规定发放低保金,对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对象给予分类施保。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加大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力度,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费用负担。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确保全省81.4万国家扶贫标准线下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第八章 基本住房保障
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由棚改安置房等产权型保障房和公租房、租赁补贴等租赁型保障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多层次、多渠道满足各类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本领域服务项目共3项,具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第一节 重点任务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城镇中低收入(含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地方政府决定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群体进行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予以优先安排。保障房房源由实物配租为主转变为租赁补贴为主,通过配建、购买、长期租赁筹集房源,原则上不再集中建设。加强保障房准入退出管理。健全准入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准入标准。不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分配方案,切实让更多百姓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保障对象的档案,定期对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复核,及时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第二节 保障措施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政策。继续保留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前在财税、土地、融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完善配套政策,结合各地实际,确保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减。认真落实税费、土地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审批、应保尽保。拓宽融资渠道,破解资金难题。积极争取国家对即时比分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第九章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成全面覆盖、互联互通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以及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手段,提升服务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2项,具体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戏下乡、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文体活动、数字文化服务、少数民族文化服务、参观文化遗产、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全民健身服务。第一节 重点任务
——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加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室(含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及运营维护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对未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市、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进行新建或改扩建,对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开展提档升级建设。加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全面落实辽宁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底线。健全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规范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流程。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提升免费开放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文化参与程度。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推行“菜单式”、“订单式”公共文化服务。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多种模式,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产品和服务。拓展重大文化惠民项目,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等群体列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第二节 保障措施
——加强政府投入保障。各级政府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确保各项文化事业开展。随着人民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和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扩大地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全面扩展购买服务项目,完善服务的购买机制。第十章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1项,具体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残疾人教育、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残疾人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支持。第一节 重点任务
——健全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继续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实施分类施保。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以智力、精神、重度、老年残疾人为重点对象,逐步改善特困残疾人供养条件。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纳入各级政府精准扶贫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各项扶贫措施优先扶持残疾人。改善城乡残疾人居住条件,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第二节 保障措施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扩展到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法律维权、教育、创业、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托养、照料、住房和无障碍服务等各领域。积极培育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确保服务供需基本平衡。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十一章 完善保障体系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财力保障,加大重大工程项目推进实施力度,有效落实人才使用等配套政策,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监测机制,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支撑和保障。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和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主责单位 |
一、基本公共教育 | |||||
1 | 免费义务教育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对城乡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生每生每年850元,普通中学生每生每年1050元,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民办学校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 | 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2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 逐步开展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服务,待国家试点完成后,结合全省实际适时推进。 | 市、县财政负责。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3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 | 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4 |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 原则上参考城市2400元(每人每月200元,12个月),农村1200元(每人每月100元,12个月)掌握。 | 市、县财政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奖补。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5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国家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 |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 | 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7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 | 国家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8 |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 | 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 |||||
9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 省、市、县政府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0 | 创业服务 |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劳动年龄人口 | 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服务。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11 | 就业援助 |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认定等服务,使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2 | 就业见习服务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单位安排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出具书面见习证明。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县政府负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3 |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 有求职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进入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提供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预就业创业体验、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实用基础课程培训等就业服务。 | 省、市政府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4 | 劳动关系协调 |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5%。 | 省、市、县政府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5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一定生活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6 |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类服务对象 | 免费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进行责任分工,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7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 | 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5%。 | 省、市、县政府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8 | 劳动保障监察 |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 省、市、县政府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三、基本社会保险 | |||||
19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等措施;逐步建立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统筹有序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落实国家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及以上财政给予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 |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即时比分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23万人。 | 实施多档次可选择的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为100-2000元共12个档次。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21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 患者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5%左右。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8%,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2 | 生育保险 |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按照国家部署开展生育保险试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 住院医疗费,政策范围内医务人员基金支付比例70%左右。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 |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
24 | 失业保险 |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人员、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参保人数在675万人。 | 失业保险总费率2%,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以及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由省级政府确定。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5 | 工伤保险 |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支付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亡补助等;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0年参保人数达到874万人。 | 工伤认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缴费。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四、基本医疗卫生 | |||||
26 | 居民健康档案 | 城乡居民 |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保持在75%以上,稳步提高使用率。开展居民健康卡服务的公立医院比例达到100%。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27 | 健康教育 | 城乡居民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5%。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28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对适龄儿童进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29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管理、发现、登记、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分别达到100%以上。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0 | 儿童健康管理 | 0—6岁儿童 | 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体格检查、生长发育评估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85%。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1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孕产妇 | 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产妇早孕建册率和产后访视率分别达到85%。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2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提供登记管理,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服务。“十三五”时期,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7%。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3 | 慢性病管理 | 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十三五”时期,全省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4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心理健康服务、健康体检。“十三五”时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数稳步提高,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5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城乡居民 | 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服务。“十三五”时期,覆盖90%以上的乡镇。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6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案评估等服务。“十三五”时期,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0%。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7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65岁以上老人、0-36个月儿童 |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为0-36个月儿童提供中医调养等中医药健康指导服务。“十三五”时期,目标人群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45%以上。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8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为感染者及患者提供随访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率达到90%。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39 |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40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城乡计划怀孕夫妇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十三五”时期,目标人群覆盖率≥80%。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41 | 疾病应急救助 | 在辽宁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符合条件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等渠道支付后剩余部分,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十三五”时期,对目标人群实现应救尽救。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42 | 基本药物制度 | 城乡居民 | 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十三五”时期,基本药物制度覆盖所有乡镇(社区)、行政村。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43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育龄人群 |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十三五”时期,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覆盖率达到100%。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
44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含夫妻一方为农民的家庭) | 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十三五”时期,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
4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十三五”时期,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
46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监管覆盖生产经营全领域全过程,每五年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品种要全面覆盖一次。“十三五”期间,风险隐患问题处置率达到100%,食品抽检检测问题发现率、主要食品检验合格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药物年度监督抽验覆盖率100%,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100%实现可追溯。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 省食药监局 |
五、基本社会服务 | |||||
47 | 最低生活保障 | 低保对象 |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需费用确定。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48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特困未成年人适用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 | 市、县政府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 |
49 | 医疗救助 |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实行重点救助;逐步对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行重特大疾病救助 |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定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 |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
50 | 临时救助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 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科学制定、适时调整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 市、县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51 | 受灾人员救助 | 受自然灾害影响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 | 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中央、省、市、县政府共同负责。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承担。 | 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
52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 市、县政府负责。 | 即时比分、省财政厅 |
53 | 困境儿童保障 |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保障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 市、县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残联 |
54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父母双方外出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对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确保适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公安机关依法为无户籍的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教育训诫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依法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 市、县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妇联 |
55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口 | 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8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人给予高龄津贴。 | 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 |
56 | 优待抚恤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 按照国家、省政策,给与优待抚恤补助,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实现优抚对象精细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 | 中央、省、市、县政府按标准分级承担。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57 | 退役军人安置 | 退役军人 | 自主就业的,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中央、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58 |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按照国家、省政策,给与其优待抚恤补助,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保障其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中央、省、市、县政府按标准分级承担。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59 | 基本殡葬服务 | 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 | 以减免费用方式为城乡困难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未享受国家丧葬补贴的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在公益性公墓免费提供骨灰安葬服务;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生态公墓达到60%以上。 | 市、县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
六、基本住房保障 | |||||
60 | 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并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市、县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61 |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 |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 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62 | 农村危房改造 |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农户 | 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改造住房,确定省级分类补助标准。“十三五”时期,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 中央、地方各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与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 |||||
63 | 收听广播 | 城乡居民 | 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广播综合覆盖率提高至99.35%。 | 分级负责。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
64 | 读书看报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文化馆(站)年服务人次达到1500万。全省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含分馆)藏量达到1册,全省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达到2200万。全省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每年开展出版物补充更新工作。依托图书馆、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广泛开展全民阅读,努力营造书香社会。 | 分级负责。 | 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
65 | 观看电视 | 城乡居民 |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20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在全省14个地市市区实现辽宁卫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播出。“十三五”末,全面实现地面电视广播数字化。电视综合覆盖率达到99.42%。 | 分级负责。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
66 | 观赏电影 | 农村居民、中小学生 | 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确保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公益数字电影;确保每个学期为中小学生放映两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
67 | 送戏下乡 | 农村居民为主 | 采取专业院团演出和政府购买民营演出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实施“送戏到基层”(到乡村、到社区、到厂矿、到军营、到学校)民生工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省文化厅、省教育厅 |
68 |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公共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扩大博物馆免费开放范围,推动建立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规范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流程。 |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省文化厅 |
69 | 文体活动 | 全体居民 | 城乡居民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鼓励各级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及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拓展重大文化惠民项目,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等群体列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 | 由同级财政按照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别负担。 | 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
70 | 数字文化服务 | 城乡居民 | 通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数字广播电视、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数字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和城乡电子阅报栏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和文化惠民项目,为城乡居民提供文化服务。“十三五”末,每个农家书屋至少有3台以上具有网上阅读功能的电脑,每个社区书屋至少有6台以上具有网上阅读功能的电脑。由市图书馆建设统一网络平台,县(区)图书馆建立网络分平台,形成“市图书馆-县(区)图书馆-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三级联动机制,打造全域内图书通借通还系统,构建全省公共阅读服务体系。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
71 |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 朝鲜族、蒙古族、满族等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 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能够收听收看朝鲜族、蒙古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支持民族地区图书馆、文化馆和民族乡综合文化站建设,逐步达到免费开放条件。支持少数民族聚居村加强文化室、文化广场等设施建设。支持各市民族文化馆建设,逐步达到国家二级建设标准。保护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
72 | 参观文化遗产 | 城乡居民 |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 省文化厅 |
73 | 体育设施建设及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 城乡居民 | 建设以县(市、区)为中心、街道和乡镇为基础、方便社区居民和村民日常体育锻炼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新建社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乡镇、行政村实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100%全覆盖。公办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学校体育设施)免费低收费对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不少于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维护费用。 |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
74 | 全民健身服务 | 城乡居民 | 免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 |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
7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
76 |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 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省残联 |
77 |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重度和贫困残疾人 | 继续执行为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政策,优先为就学、就业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十三五”期间实现对即时比分有需求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全覆盖。下肢假肢需求的残疾人6000元/人用于制作安装假肢、就业年龄段残疾人5500元/人用于购置辅助器具,重度贫困残疾人500元/人用于购置基本型辅助器具、低视力残疾人1000元/人用于购置低视力辅助器具。 | 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 省残联、省财政厅 |
78 |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 贫困和重度残疾人 | 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按规定提供个人缴费补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缴费资助由地方政府负责;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
79 |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 残疾人家庭 | 对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 |
80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 通过开展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照护、寄宿托养等形式,为3.5万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符合特困供养救助条件的要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和日常生活照料。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残联、省财政厅 |
81 | 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 |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 | 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以及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药物补贴、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开展残疾预防服务,健全和完善即时比分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防控制度。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82 | 残疾人教育 | 残疾儿童、青少年 | 逐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 |
83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岗位等就业创业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 |
84 | 残疾人文化体育 | 残疾人 | 能够收看到有字幕或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残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
85 | 无障碍环境支持 | 残疾人、老年人等 | 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继续开展无障碍改造;逐步开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无障碍信息服务。 | 地方政府负责。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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