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切实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即时比分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省和市县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辽宁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范围: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炉窑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的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鱼药和兽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即时比分普查技术路线。
1.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的关系上,凡是能够现场监测的以现场监测为主,不能做到现场监测的实行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2.凡是列入重点污染源的都以地方调查为主,没有列入的以企业自报为主,地方校核为辅。
3.对工业源中占即时比分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以现场监测为主,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对比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4.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即时比分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对养殖企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放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5.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6.10-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
确定试点的原则:试点地区有条件和能力验证普查工作方案的操作性;试点地区有一定的区域分布代表性;试点地区有一定的产业结构和企业代表性。通过试点,验证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完善各项技术规范、普查表格及计算机软件。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5月底前,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地区普查数据汇总,报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后,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基本完成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普查工作采取全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细则及相关政策;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报道和培训;对各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二)明确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协调落实相关事项,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
发展改革、经贸、商业、中小企业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及第三产业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海洋渔业、动物卫生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参与制订普查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参与普查结果审定工作。
军区联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驻辽部队的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工作。
(三)做好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
1.普查员的选调: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选调负责工业的领导同志担任普查指导员,抽调3—5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环保业务骨干担任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2.普查员的培训:国家负责省、市(地)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负责市县区技术骨干、普查培训教师、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严格普查质量要求。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核查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在主要环节,采取抽检的方法,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调查。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组织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省级经费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软件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国控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经费,宣传与培训,全省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试点地区补助,贫困地区补助,普查员补助,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等。
地方经费以市、县为主,市、县两级共同承担,专款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普查办公室要制定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各地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经省、市、县三级审核后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备案,做好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凡在即时比分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要严格按时、如实的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级普查办公室;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至市普查办公室。各市普查办公室对县级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组织审核、汇总、评估认定后上报省普查办公室。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省、市、县(市、区)三级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
普查资料采取分级上报的方式:市上报省里的时间为2008年5月,县级上报市的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上报数据必须符合省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结构,必须满足省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未经省普查办公室同意,市级普查办公室不得自行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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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李 佳(副省长)
副组长:刘长江(省政府副秘书长)、王秉杰(省环保局局长)、方晓林(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孟繁华(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银温泉(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闫 伟(省财政厅副厅长)、范越林(省建设厅副厅长)、敖凤玲(省农委副主任)、王福全(省工商局副局长)、沈诗国(沈阳军区联勤部副部长)、曲 刚(省经委副巡视员)、陈松扬(省商业厅副厅长)、韩 杰(省中小企业厅副厅长)、阎庆文(省公安厅副厅长)、陈来钊(省海洋渔业厅厅长助理)、张喜凡(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宫洪波(省环保局局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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