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省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增强,连续10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有力地保障了经济振兴和社会稳定。但是,全省当前的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社会消防管理能力、消防力量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重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即时比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构建社会消防工作格局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发展。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业务费开支范围,调整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使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要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联动执法、共享信息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二)切实履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督促各部门按照《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并在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有效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与参与权。各级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介、政府网站、公报等渠道,适时向社会发布消防工作重大决策、城乡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抢险救援、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告知有关人员火灾危险的情况和预防火灾的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公益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信箱或电子邮件的地址,依法受理并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科学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各级政府要坚持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制定本地区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在完成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补清历史欠账。到2010年,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二)合理编制和完善消防专项规划。各地要根据城镇发展状况,进一步完善城市消防规划,加快编制小城镇消防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编时,应对城镇消防规划进行相应调整,没有编制城镇消防规划的应补充相关内容,否则不予批准。
(三)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
(四)? 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比例,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标准。合理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问题。积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贷款、卖方信贷等多种低息贷款方式购置消防装备。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一)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工作。各地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作为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内容。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的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经费按时到位。每个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力争每年至少新建1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10年,全省要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群众消防组织为基础的防火灭火组织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县城及以上城市消防力量建设。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力争到2009年底,达到“4-7平方公里建一个消防站,保证5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的要求,切实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
(三)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队伍的建设。到2008年底前,全省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底前,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四)巩固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城市社区、农村消防力量。各部门、各行业要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现有消防队管理,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教育等任务。要积极推动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推动社区、村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尤其要在消防力量薄弱的村镇,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义务或志愿消防队伍,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灭火器材和通讯工具,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联防消防队。
(五)发展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伍。各地政府要认真落实2005年全省消防工作会议确定的征招3675名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任务,补充灭火抢险救援警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工资和福利,为合同制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六)征招消防文职雇员。要通过聘用消防文职雇员,充实到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的方式,将现有消防监督警力全部充实到消防监督执法岗位,切实加强消防监督力量。
(七)合理创建多警联动消防工作机制。各地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要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充分依靠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各级政府要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加快“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镇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继续排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排查整改省、市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组织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视情况进行公示。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并摘牌。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收到请示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上级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本级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一)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在每年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防火教育馆或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要在互联网上建立以辽宁消防网为主干、各市消防网为分支的辽宁消防网站系统,发布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普知识,实现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的资源共享。
(二)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要制定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要发动社会力量,动员广大群众,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社区、农村等人员流动的场所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学校、企业要在重要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图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三)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要采取以会代训、观摩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要采取集中与分散、面对面指导与远程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六、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建立消防产品监管机制
(一)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质监、工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生产、维修、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要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监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
(二)联合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共享机制。质监部门要将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要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三)逐步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保障制度。质监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要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实行终身质量保证制度,依法从重处罚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生产企业。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一)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载体,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引导工作,推动在当地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利用对公众聚集等场所实行监管的行政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断提高保险保障范围。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管和政策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以及其他防范化解火灾风险的保险产品,实行差别浮动费率,有效调动投保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各市政府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依托现有的保安公司,成立消防保安分公司,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消防保安人员。要发展消防管理人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人才库。要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努力构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网络。要依托社会技术力量,建立由中介组织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远程监控中心,采取网络实时监控的手段,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建立灭火抢险救援联动机制,提高重大灾害事故处置能力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明确相关部门和参战力量的职能定位和责权范围,加强统一指挥调度,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根据国家、辽宁省和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灾害事故类型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加强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要建立省、市级灭火抢险救援专家组,积极参与复杂疑难灭火抢险救援现场的作战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大力提高灭火抢险救援综合能力。各市要逐步建立集地下建筑、高层建筑、油气储罐火灾模拟和道路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模拟等功能齐全的综合训练中心,制定配套的模拟训练操法,组织开展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演练。加快灭火救援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各类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危险化学品辅助决策等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灭火抢险救援作战能力。
(三)认真落实灭火抢险救援经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基层基础建设,专项解决灭火抢险救援装备、特勤中队等队站建设及设施经费。
九、加强消防工作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市、县(市、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要建立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消防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专职消防人员占地区人口比例、重大火灾危险源分布、火灾4项指标(火灾数、伤人数、死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增长率、重特大火灾发生率等指标组成并权衡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政府,抄送公安消防部门。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即时比分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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